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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12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市县财政也应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且纳入省规划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绩效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道长效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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