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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1〕1号)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直属学校: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初中招生工作实际,提出《2011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及《2011-2013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努力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均衡的教育条件,积极推进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不断完善天津市初中招生办法,确保初中招生制度改革平稳运行,持续推进。
  二、政策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初中招生工作在市教委宏观指导下,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2011年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报市教委中学处备案后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部和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由所属区县教育局管理。
  (二)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要采取坚决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初中免试就近入学,遏制考试择优现象的蔓延。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资源的实际,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调整学区片,在学区片内均衡教育资源,深入挖掘学区片的功能,积极引导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促进均衡发展。市内六区要充分运用优质高中初中部招生指标定向分配的机制,遏制选拔性考试,带动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2011年指标分配比例要达到80%;要以小学毕业生总数为基础下达招生指标;各小学依据《天津市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采取多元评价的方式等额推荐小学毕业生;要加强监管,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
  (四)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县要加强对所属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计划的管理,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总量控制在8%以内,市内六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总量控制在15%以内。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进行选拔性考试。自愿到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招生办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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