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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部分:职责调整,即明确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即科学合理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即内设机构的个数、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部门行政编制数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部门和处(室)两级领导职数;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即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第六部分:附则,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报批程序

  各部门负责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先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换意见,在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第一批“三定”的部门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二批“三定”的部门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定”规定草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对需要协调的问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市领导、市编委领导审定。部门“三定”规定按机构序列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三定”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六、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订和报批工作。

  “三定”规定一经批准印发,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行使职责、设置机构、定编定员。同时要搞好机关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运作机制,确保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协调、有序运转。

  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部门转变职能,严格控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通过检查验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确保“三定”规定顺利有效实施,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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