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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

  “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改革中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工作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明确和强化责任,理顺职责关系。第一批于201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于201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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