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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35.改善水利基础设施。继续推进沿海防浪堤及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加快甬江防洪、中小河流治理等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维护工程,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进实施农村联网供水和管网改造。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低洼易涝地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引供水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建设完善分质供水和水源保安的水资源配置网络。继续加强重点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健全水资源配置体系,完善调配水设施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统一调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
  36.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地理市情监测,建立完整的地理空间信息库。建成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分发与交换中心,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数据的汇交、分发服务和交换体系。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引进新技术,加快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地面数字电视等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加强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实施区域无线电协同监管。重点推进一批综合性网络应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务工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程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区域交通、社会保障等“一卡通”工程。促进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与共享。用5~10年时间,建设智能型现代化城市,建成区域性信息港。[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
  (六)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37.严格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
  38.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控制城镇和农村居住用地增长,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利用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制定区域产业用地标准,提高新上工业项目入区入园门槛。科学安排农业、生态和建设等各类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39.保障生态用地。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生态走廊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实施限制性保护。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沿海湿地等区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对于重要湿地、重要水源地外围和输水通道两侧地区、城市间的重要生态斑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禁止开展导致生态退化的各种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生态型产业,有针对性地新建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林地和草地保护,防止非法占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
  40.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量。沿湾和沿海发展带科学利用滩涂资源,满足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科学编制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和低丘缓坡资源,努力增加耕地和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
  41.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生活供水的水库和湖泊,完善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浙东引水等输水通道的水污染控制和水质保护。建立健全流域和水系上下游地区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运行机制。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禁止地下水超采,切实防治地面沉降和海水倒灌。(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42.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对重要污染源的监控,关闭持续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建立点源达标排放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跨区域断面水质达标管理。重点整治城市水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制度,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编制沿湾及沿海地区尾水达标排放规划。有效控制杭州湾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强重要渔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生态海水养殖。建立重点区域赤潮(绿潮)预警防治体系,健全海上重大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完善水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到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总量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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