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原〔2011〕20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了《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的主要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符合要求。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达到规定标准。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在指标范围内。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具备认证条件。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五)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凡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5月20日前,各省辖市结合本辖区情况召开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认定申报工作会议,统一布置并落实申报工作,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上报省厅接受复审;5月25日至6月15日,由省厅组成专家对上报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正式上报国家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