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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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