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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1〕41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省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摸清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数量、持证情况、卫生状况,进一步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管理,杜绝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入餐饮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部门提供的初步信息,会同工商、食品药监部门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并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洗消剂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大肠菌群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汇总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餐饮具安全状况(包括消毒餐具包装标签)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现场条件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三、工作步骤

  ㈠部署阶段。 6月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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