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部署,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 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鲁卫药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就提高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已全部纳入《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版),报销比例比其他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各区市和单位要及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更新调整,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得到及时、足额报销。
  三、各区市卫生局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每一名临床医生都能熟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