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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增补青岛市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青岛市中医药名家)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增补青岛市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青岛市中医药名家)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弘扬祖国医学,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医继承工作,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得到传承与创新,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中医事业四名工程第二周期实施方案(2007-2011)》和《2010年全市中医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经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青岛市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青岛市中医药名家)增补工作,为继续开展中医继承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增补原则
  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长期并富有成效地开展中医继承工作,是我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拥有一批临床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超、职业道德高尚的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以发挥传、帮、带的师表作用,培养青年优秀中医药人才,使中医药事业后继有人、发扬光大。
  增补工作必须坚持医德医术并重、同行专家评议、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突破系统限制覆盖全行业的原则,对申报对象认真评审,严格把关。
  二、增补条件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以上(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底,在校学习时间不计)。
  (三)具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我市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全市同行公认,在省内亦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自愿扶掖后学,将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传授给学术继承人,保证中医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取得过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科技奖(排名第一位),并出版过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40年以上的老中医药专家本项条件可以放宽。
  三、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者,需先经所在单位(设有学术委员会的单位应先由该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同意,填写《青岛市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推荐表》(见附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2000-3000字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介绍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学术专著及代表性学术论文各一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0年5月21日前将上述材料(推荐表和介绍材料应同时上报电子版)报市卫生局中医处,局直单位和驻青单位可直接上报。已具有国家级、省级带徒资格的导师和省名中医,如尚未评为青岛市中医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可以免评,但必须上报推荐表和介绍材料,进行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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