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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三)取消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取消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五)增加负责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职责。
  (六)增加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和管理职责。
  (七)加强市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治办公区域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计划的审核、汇总、统一上报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共资产权属、调配、处置的管理以及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负责市治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市治机关大院的上访秩序。
  (六)研究制定市直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服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治大院的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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