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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4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省定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可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自行制定。
  三、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将培训收费标准在报名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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