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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七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记录序号、公务卡卡号、持卡人姓名、交易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模块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根据签发的支付指令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并将支付凭证回单返回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 发卡行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由此导致持卡人还款逾期的费用支出由发卡行承担,同时发卡行应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三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消费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三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四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务卡管理的各方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单位职责,共同推动公务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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