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第二十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能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按照单位内部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行报销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