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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模块,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与发卡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各改革单位应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

  第十一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的开设。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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