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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库〔2009〕5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济南市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公务卡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济南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济财库[2008]1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直至全部替代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辅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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