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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六、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及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及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10)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及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与汇总,每年上报一次当地信息分析报告,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七、资金和物资管理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资金11429万元,对全省87个项目县(区)从需方补助经费、工作经费、能力建设经费等三方面进行补助。对非项目县(区)发现的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的相关干预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对落实本项目各项活动中的不足经费要协调解决。
  对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格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说明》(见附件11)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发放管理细则。补助经费的发放进行详细的记录,便于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品国家统一招标和安排,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采购和管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2;其他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所需物资由各地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中央经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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