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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艾滋病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承担全省艾滋病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承担全省不具备条件开展孕产妇及其儿童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的地区的检测工作。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承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检测的技术指导和HIV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技术条件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等检测工作,尚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遵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的运作要求,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减少当地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母婴传播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转运至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诊断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以上所有业务工作原始信息的登记、整理、上报工作。
  五、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省、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国家级专家技术组的业务技术要求,负责编写并下发统一的培训教材和技术流程图,各市(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逐级开展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检测及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性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稿)》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运输、存储和使用,保障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有效。
  所有提供助产和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乙型肝炎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积极筹建并争取获得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质;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可建设艾滋病病毒初筛点,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检测,并开展梅毒血清学筛查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也可采用建立检验网络的方式外送标本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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