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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采样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具有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6)。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7)。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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