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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联〔2011〕491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549号)精神,现将2011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改造项目条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及省里有关规定,前期工作已经到位,征收手续已经完备。切实将地方建设自己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请你们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发挥作用。

  三、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房产(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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