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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联〔2011〕492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新建廉租住房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505号)精神,现将2011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及省里有关规定,切实将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包括统建、配建(含配建中的回购)项目。有关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套型面积标准原则不得超过50平方米。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用地不落实、套型面积超标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请你们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请你们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整改到位。

  三、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房产(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发改委 投资处 胡文博

  联系电话:0431-88904537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保障处 张旭东

  联系电话:0431-82752387

  附件:2011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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