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外办、发改委、公安局、国资监管机构、安监局、工商联,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10]313号文)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各市、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加强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民营对外投资合作的安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定期联络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境外安全形势,并及时反馈有关企业。对企业境外突发安全事故,要切实做到快速反映,措施得当,有效应对。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境外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派出人员行为守则,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在确定项目投资、编制工程预算时要列入安全支出,企业要为所有派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善于使用各类风险化解工具,充分利用好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等金融工具,有效化解和分散风险,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