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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办字〔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行为,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要求

  (一)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均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具体的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各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必要的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供热热源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四)既有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后,按照供热规划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锅炉房改建为热力站,锅炉房用地和地上建筑由业主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给热力公司管理和使用。规划不做为热力站的锅炉房一律拆除,改建为绿地或小区公用配套设施。

  (五)锅炉房改建或拆除后,原有锅炉房的锅炉及附属设备资产由产权方自行处置,原锅炉房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自行安排,陈欠水、电费由原单位负责结清,债权债务由原单位继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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