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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13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

  大力开展荒山绿化工作,对于进一步控制土地沙化,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首府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和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自2002年《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通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参与荒山绿化工作,全市共完成荒山绿化约102784亩(含塌陷区治理项目),大面积的荒山、荒滩、荒坡披上了绿装,极大地改善了首府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水平。但目前,我市在荒山绿化工作中还存在与国家当前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不相适应、承包单位对荒山林地的管护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已建成林地流失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荒山绿化工作,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荒山绿化承包政策
  为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于30%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可适当提高,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的部分用于承包单位或个人进行荒山绿化。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为确保荒山绿化项目70%绿地的绿化成果,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荒山绿化承包建设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手续前,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荒山绿化承包绿地管护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荒山绿化手续。
  (一)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通过联合验收并办理了30%建设用地手续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或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复验绿化进展情况,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继续推进荒山绿化工作。
  (二)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并通过联合验收,但未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的承包单位及个人,已办理了荒山绿化项目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领取了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用地开发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原荒山绿化政策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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