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时间
5 月 15 日 - 30 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五、考核基本条件
(一)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 、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 70% 。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 2 : 1 : 1 ,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区县级安监机构宜按每 15 万 m2 监督面积配备 1 名安监员,并不少 5 人;
3 、安监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经省住建厅培训考核合格;
4 、安监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可兼任),区县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工程师资格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5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安检仪器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6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① 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②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③ 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
④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登记管理制度;
⑤ 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⑥ 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⑦ 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⑧ 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⑨ 教育培训制度;
⑩ 廉政建设制度。
(二)安监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区县级安监员可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
2 、具有 2 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5 、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核并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条件 1 和 2 的限制。
六、考核内容
(一)安监机构考核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