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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考核时间

  5 月 15 日 - 30 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五、考核基本条件

  (一)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 、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 70% 。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 2 : 1 : 1 ,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区县级安监机构宜按每 15 万 m2 监督面积配备 1 名安监员,并不少 5 人;

  3 、安监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经省住建厅培训考核合格;

  4 、安监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可兼任),区县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工程师资格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5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安检仪器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6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① 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②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③ 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

  ④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登记管理制度;

  ⑤ 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⑥ 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⑦ 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⑧ 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⑨ 教育培训制度;

  ⑩ 廉政建设制度。

  (二)安监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区县级安监员可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

  2 、具有 2 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5 、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核并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条件 1 和 2 的限制。

  六、考核内容

  (一)安监机构考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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