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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但因消防工作相对滞后,农村社区消防力量、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的消防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农村社区发展的需要,农村社区火灾给农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结合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改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打牢火灾防控基础。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一)依托农村社区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农村社区规划时,要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消防规划全部纳入其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乡镇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2010年底前,全市90%以上的村庄要达到“六个一”要求:至少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及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全市9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五个一”要求:至少有一处宣传阵地、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年”和实施筑牢“防火墙”工程等活动,切实打牢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基础,使农村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要依托农村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各乡(镇、办)要加强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办)要建立行政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2011年底前,各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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