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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松山湖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作用,结合松山湖的产业发展定位和土地有效提供能力,不断提高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率,吸引高端企业在松山湖投资,积极鼓励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让底价

  1、一类用地:北部高科技产业带、东部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即招拍挂交易底价,但不包含契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下同)为650元/平方米。

  2、二类用地:教育研发区(即中心区、南区、西区)用地项目出让底价为800元/平方米。

  第三条 购地项目准入条件和审批

  松山湖引进项目须满足《松山湖引进用地项目评估指引》(见附件1)和《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目录》(见附件2)有关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和产业准入等条件,重点鼓励引进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地200亩及以下的项目和非用地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自行审批;项目用地200亩以上的,由松山湖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项目分类地价

  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定,对符合第三条购地项目准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所用地,最低出让底价可相应下调,具体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见注1)、中国500强企业、中国纳税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与业务总部(见注2),一、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二)广东省百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级研发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和973与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太阳能光伏与光电产业、IC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及其服务业的高端企业和总部企业项目,一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550元/平方米, 二类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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