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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群众防灾意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抓紧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警机制,做到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工作,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对于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强化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把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层层落实防范工作责任制。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采矿权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四)突出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
  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制度,发现和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快速反应,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置。汛期前各地要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和巡查,汛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五)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避免人为诱发新的灾害。
  (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法检查,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强化对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危险区和易发区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修路、建房、开矿等工程建设活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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