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发〔2010〕5号 2010年3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不断开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新局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到2012年,以县(区)为单位,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开展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度养老补贴制度,为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
  2.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0%,门诊补偿率达到30%。
  3.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从今年起,各地对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发放年龄范围。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和奖励政策。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岁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优惠。外地来宿老年人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4.建立和完善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原则上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对象中70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每月可分别增发保障标准10%和20%的保障金。
  5.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制度。指定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老年病防治中心,各县可指定1所二级以上医院为县级老年病防治中心,综合性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保制度衔接,推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养老机构要设立医疗服务点。
  二、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