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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现状及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研究提出我市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与措施,参与我市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供应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对“汉回村”的扶植帮助,促进我市各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负责民族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
  (五)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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