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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粤人口计育办〔2010〕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意见,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无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奖励对象属汕尾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金。其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由各县(市、区)负责发放,市财政将每年所需承担奖励金金额一次性划拨至县(市、区)财政专户。汕尾市直企业,其奖励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财政预算。
  (三)奖励对象属中央、省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按其供给渠道由本单位支付并自行审核发放。
  (四)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己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财政预算。
  三、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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