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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汕府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保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医疗账户。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为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
  居民医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参保缴费单位。申请参保的,家庭内和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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