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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并送达给被申请人,并抄告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机关负责人签发后书面送达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书面审查;
  (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征询有关处(科)室和单位的意见,或者会同有关处(科)室或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后书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本机关有关处(科)室或单位组织调查。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的证据应当注明证据来源,由相关当事人签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书面征求本机关有关处(科)室或单位的意见,有关处(科)室或单位应当在10内提出反馈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或单位组织专家就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认定,鉴定、认定费用列入行政复议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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