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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1〕198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动物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央视曝光的河南“健美猪”事件,反映出牲畜耳标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地对该事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事件中暴露出的动物标识管理问题上吸取教训,充分认识牲畜耳标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找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瑕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牲畜耳标管理、防疫基础信息记录、流通环节监管,严防因动物标识不到位、防疫基础信息缺失而导致监管不力,引发动物疫情传播或畜产品安全事件。
  二是突出重点、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产地检疫、流通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擅自出具检疫证明的检疫员要进行处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产地、流通、屠宰等各环节间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在流通监督和屠宰环节发现的检疫证明不规范、违规出证等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环节追溯;在检查站及屠宰场发现无耳标的牲畜,要严格按《畜牧法》等六十八条规定处理。各地要将部分二维码识读器调整应用到流通环节监管上,对牲畜耳标真伪进行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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