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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颁布的《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市区(含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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