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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渡船渡运危险品或渡运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加强了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
  渡船驾驶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当适当减载,并增加渡工,发现雷雨大风征兆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渡船超载;
  (二)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三)未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四)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合格;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航行安全;
  (六)其它不适航状态。
  第三十二条 渡船船员应当定期收听气象预报和收集航行安全信息。
  第三十三条 渡船航行水域附近200米范围内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惩 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经检查认定已不符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渡口设置条件和有关要求的,由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由批准设置渡口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渡口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由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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