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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下列设备、设施或装置:
  (一)配备锚泊设备、系泊设备,在不影响操作的条件下,渡船两舷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二)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且应放置在显见易取处;
  (三)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以及其它必要的设备;
  (四)安全防护设施,载客渡船应设置防止人员落水的必要设施,汽车渡船应设置车辆甲板防滑装置;
  (五)必要的防污染设施。
  第二十二条 渡船经营权转让的,原经营人应以书面方式向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事、交通运输、安监等单位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渡船船员

  第二十三条 渡船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间,经体格检查合格,按照规定接受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相关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证件,方可在船上担任相应职务。
  涉海渡船上的工作人员还应依法取得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民证》。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得频繁调动、更换。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和组织旅客安全脱险,并及时将遇险或发生事故时间、地点、状况、原因和救助要求,向地方政府、遇险地海事管理部门以及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报告。

第六章 渡 运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并在规定的航区按核定的航线渡运。
  第二十七条 渡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有专人负责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车辆过渡的,除司乘人员外,其他人员应下车过渡。
  第二十八条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乘渡,严禁危险品与旅客同船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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