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加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管理专项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跟踪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海洋渔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辅助从事渔捞作业的工作船以及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非法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维护渡口渡船秩序;
  (二)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对涉海渡船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对涉海渡船上的工作人员核发《出海船民证》;
  (三)依法开展对渡口渡船险情或事故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职责,其上、下级的具体分工由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渡 口

  第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渡口的,申请人应向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置渡口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的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做出渡口设置审批决定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征求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