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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渡船进行登记、发证;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以及《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等规定,做好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渡口水域、渡船和渡工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防止船舶非法载客、渡船违法航行,维护通航环境和航行秩序;
  (六)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七)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渡口渡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加强安全管理;
  (八)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节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加强对重点渡口水域渡运情况的监控,防止渡船冒险航行;
  (九)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渡船险情或事故的应急救助和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对渡口渡船安全监管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及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规划,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组织协调对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改善渡运条件;
  (三)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在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和节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
  (四)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五)负责按有关规定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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