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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农用、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防止农用、自用船舶非法载客渡运。
  第七条 村委会职责:
  (一)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二)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群众、学生、渡运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渡船船员遵守渡口守则、乘客守则、载客定额等渡运安全规定;
  (三)与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年度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渡船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制止和纠正“三无”船舶、渔船和农用、自用船舶等非渡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五)在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和节日、集市、集会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
  第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职责:
  (一)设置并维护与旅客、车辆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负责渡船的航行安全;按照规定更新、维修船舶,保持渡船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的安全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五)合理筹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营运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所需经费;
  (六)在节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合理调度渡船,增派渡口工作人员,维护渡运秩序。在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收集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遵守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对突发事件进行自救和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八)定期检测和疏浚渡口码头附近水域,清除碍航物,保证渡船航行、靠泊安全;
  (九)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海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渡口设置和撤销提出意见;
  (二)依据船舶检验法规规范对辖区渡船进行检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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