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
(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渡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协调、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宣传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渡口渡船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五)负责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和节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的渡运安全组织、协调工作;
(六)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渡运行为;
(七)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
(八)将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筹集资金,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建设(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渡船所在村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或确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经费;
(三)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群众、学生、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遵守水(海)上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参与上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危险天气、洪水侵袭期间和节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高峰期,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五)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
(六)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困难的渡口渡船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向上级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七)督促村委会、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