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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6日十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与渡运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的安全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安监、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营运的渡口安全负责;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营运的渡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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