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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政府反映。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端州城区市容环境管理,落实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端州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商业区、车站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具体责任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临街单位门前人行道、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天面、阳台等。门前责任范围为临街建筑物门口立面墙基(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计算)至门前机动车道路边沿,若门前无人行道的,则到门前道路中间线;左右责任范围为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遇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现场勘察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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