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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肇府〔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我市江河水域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精神和《印发广东省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与时间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流域主干流西江肇庆市辖区江段。

  珠江流域支流北江四会市与大旺高新区辖区江段。

  珠江流域支流绥江四会市辖区江段(含大沙江、龙江河),广宁县辖区江段(含古水河、扶罗河)、怀集县辖区江段。

  珠江流域西江支流贺江封开县辖区江段。

  珠江流域西江支流新兴江高要市辖区江段。

  (二)禁渔时间:

  从2011年起,每年的4月1日12时起至6月1日12时止。

  二、禁止作业方式与要求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对一切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实行“船靠岸、网封存、证集中”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三、检查与执法

  禁渔期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辖区内的江(河)段、码头、市场、餐馆等场所实施执法检查,禁止违法捕捞作业,实行“江上查,港口堵,市场管”的全方位管理。

  对逾期未靠岸渔船、不封存网具和不上缴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按违反禁渔期制度严肃处理。对违规作业渔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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