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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1)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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