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3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个别地区存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迟迟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造成违法用地。为解决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避免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借鉴我省征地补偿费用预存经验,建立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批前足额预存有偿使用费
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有偿使用费随征地补偿费用一起足额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不得混用。
二、报批时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凭证
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有偿使用费足额预存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起上报;凡没有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厅不予受理。
三、批准后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