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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十二)加大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将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十三)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债权基金、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二十四)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八)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九)强化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价,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指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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