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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格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制定《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商贸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二三产分离、现代物流、养老服务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苏府〔2008〕62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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