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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农机〔2010〕5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 市农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0年1月1日以前由农机部门核发了牌证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三轮运输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提灌机械、固定式农业机械均应参加本年度检验。当月需要转籍过户的农业机械,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二、检验标准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各型拖拉机的检验,要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运输型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DB51/266-1999)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把检验质量。

  (二)对各型拖拉机的检验要采取统一仪器检测。其它农业机械要采取人工检验与仪器检验相结合进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年检的上道路运输的拖拉机,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反光标识。

  (四)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应在挂车或车箱的明显位置喷印“严禁载人”、“准载吨位”字样,车箱后挡板上还应喷印拖拉机号牌的放大字号,做到标准统一、规范整洁。同时核发全国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合格”标志上填写拖拉机年度检验登记表号,并在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年检记录。

  三、具体要求

  (一)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拖拉机,由区(市)县农机监理部门将相关资料分别抄告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机主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片区农机管理站,并商请有关部门督促补办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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