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林发[2004]27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统一进入市政府政务中心和建设规范化服务性政府的要求,我局以成林发[2002]96号文下发各地由市局统一编码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已正式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办理,现就办理“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把“两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作为当前种苗工作极为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管理。
  二、各区(市)县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核发机关(市政府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两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两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两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两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两证”自行失效。(年检具体规定及“两证”年检登记表见附件1)
  五、关于“两证”的档案管理
  各区(市)县林业局应当建立“两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年检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两证”管理档案从“两证”注销或自动失效之日起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六、关于培训考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